服刑人员外出治疗,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一般是经本监区申请,监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确认病情危重必须外出救治,报经狱政科和分管领导批准,然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外出的时候,一般是加戴戒具(手铐脚镣),由四名以上警察押送,用专用囚车押送至就近的定点医院诊治。从离开监区直至诊治完毕返回监狱,全程进行移动视频终端监控,实时图像同时上传至监狱指挥中心和省局指挥中心。
采取上述措施的原因,是要确保服刑人员的绝对安全,确保不发生脱逃、自杀等监管安全事件。
至于题主问的,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在监狱已经卧床不起快两年,半身瘫痪,浑身褥疮。现在又脑子大面积梗塞被送进医院急救。整日昏迷无意识,狱警却仍要上镣铐。这个符合规定吗?是符合规定的。所有外出就诊的服刑人员,要求必须加戴戒具并配备足够的警戒力量。这些规定都是从以往发生过的事故中吸取教训,逐步完善的。这样做,不但是对监狱负责,更是对服刑人员本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补充一下:
假定服刑人员在就医过程种跑了有什么后果。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看押人员、看押人员的上级领导、单位分管领导大概率会被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还有另外几个人要撤职。如果逃脱的犯人没有及时捕回,或者逃跑后做了别的案子,处理的还要更严重。所以说,这种事情要严格遵守规定,谁也不能随便开口子。
服刑人员只要离开监狱大门就必须加戴戒具。哪怕是从一个关押点到另一个关押点,哪怕只有几十米距离也要加戴戒具。
哪些情况服刑人员要离开监狱大门:治病、开庭、自考、到同一监狱的其它关押点参加活动等,经批准回家探亲过年的除外。
如果是到监狱医院就诊,到监狱法庭减刑、假释开庭,到监狱教学大楼参加自学考试、到其它关押点参加活动由监狱狱政支队安排,外出的时候加戴戒具比较随意,一般由所在监区的一名干事和分监区的一名干警押送,手铐和脚镣甚至由服刑人员自己加戴,比较宽松。如果要到社会医院治疗,要报省局批准,由四名警察用专用囚车押送。治疗期间4名警察24小时值守。不管这名服刑人员什么年纪、病情程度,都是如此。
服刑人员离开监狱大门必须加戴戒具主要是为了防止脱逃,大门有A、B、C三重,重重检查,还有生命探测仪等,现在的技防设备犯人基本没有脱逃机会。
最近几年,对符合条件、对社会没有危害的、余刑不长的服刑人员,作为奖励,有探亲机会。这类服刑人员离开监狱不需要加戴戒具,更没有警官押送。
犯人外出治疗一般情况下都得戴上镣铐,以防万一。但是也要看犯罪分子,所犯的刑事犯罪轻与重而定。比如有的犯罪分子只是小偷小摸,法院判了他一年徒刑。像这样的比较轻的犯罪分子,在外出就医时只是给他们戴上手铐就行。
像那些重刑犯罪分子,比如他们因杀人、强奸、纵火、团伙作案、团伙犯罪头目等,像这样的重刑犯罪分子,明知道自己很难从监狱出去,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逃窜。因此狱警对重刑犯的防范是高度重视的,所以对这些重刑犯,他们出去就医,除戴上手铐外,还得再加上脚镣。输液时用手铐再把重刑犯牢牢的铐在病床上,以防万一。
监狱里本身就有狱医,每所大监狱都有医疗室,只要是犯人不动手术的病,一般情况下狱医就能给他们治好。除非特别严重的疾病才能出去就医。
综合上述监狱里的犯人外出就医时,必须还得戴上镣铐。以防他们逃窜。
服刑人员外出需要戴上手铐脚镣吗?为什么一些老弱病残依旧要带上手铐脚镣?讲个真实的事情,你自己来品!作为曾经监狱的工作人员,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曾经有个肺癌中期的服刑人员老林,陷入了病危的状态,监狱通知家属来保释接人,但是家属迟迟不来,大概是觉得这个服刑人员出去后也是累赘,经过上报审批,最终同意外出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监狱有管理规定,看病治疗、提审、提认现场、开庭等按规定必须加带镣铐。按照规定,这种情况肯定是要戴上手铐脚镣的,于是,老林在四个管教的陪同下,戴着手铐脚镣进入医院里面,因为要输液,看老林可怜,就暂时把脚镣给取了。
到了半夜三更,老林想上厕所,于是,管教就把他的手铐也给取下来了。两个管教在旁边床上睡觉,两个管教陪着。因为晚上半夜三更嘛,陪着的两个管教也很累厕所也很臭,直接将老林一只手拷在马桶后面,想着老林也是绝症病人还拷了一只手,于是迷迷糊糊居然就放松警惕在厕所外打起了盹。
老林当时也很气,觉得自己儿子不管自己了,现在自己没有几天可以活,还要遭这样的罪,于是,居然凭借自己年轻时的开锁撬窗的手艺,将一只手的手铐打开,将厕所窗子撬开,翻墙逃走了。并且,还回到家中,将自己儿子给捅了一刀。
这下,事情闹大了,那四名管教全部因为这件事情丢了工作,两名守在厕所边上的管教还追究了刑事责任,监狱的相关领导也全部背上了处分。
所以,一切的规定,都是实践当中血淋淋的教训!常人的眼中,稀疏平常的自由,对于监狱的服刑人员是多么难能可贵,诱惑力有多么大!一些服刑人员,哪怕生了病,也可能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做出一些极端的事情!这是对服刑人员负责避免他们走歧路,这是对管教人员负责避免工作疏忽,这是对社会负责避免不必要的惨剧!
其实,在监狱里面,监仓里面,服刑人员是不需要带上脚镣手铐的,原因很简单,厚重的铁门、四周坚实的电墙、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实枪荷弹的武警,一切都显得那么有安全感,服刑人员就算插翅也难飞。所以,在监仓里面,基本上没有人会真正去选择越狱,毕竟,这可不是明智的选择!
外出就医,就需要遵守规定,收起那些所谓的同情,给服刑人员戴上手铐脚镣!因为,世界上最不能直视的东西,不是太阳,而是人心!
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案例。
最近,某地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凶手杀人后自知罪孽深重,又企图自杀,被人抢救过来了。后来,公安机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送他到医院治疗伤情,因为看管人员思想麻痹,没有上镣铐,结果凶手乘人不备,从窗户上一跃而出,跳楼自杀了。
据我所知,还有一些犯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寻找机会脱逃的,更有甚者,还发生过故意伤害医护人员的事情。
这些血淋淋的事实教育了人们,不怕一万 ,就怕万一。
犯人与正常人有着不同的心态和境遇,从戒备森严的看守所、监狱转移到医院检查治疗,谁也说不清楚他在医院里会做出什么事情来。无论是自杀、逃跑,还是伤害他人,这都是重大的事故,都会给社会造成伤害。
所以,有经验的司法人员对犯人外出就医是高度警惕的。用一个比喻来说吧,有些犯人离开看守所或者监狱以后,就像一只猛虎脱离了囚笼,随时都会发生意外事故。
对外出就医的犯人,必须要有完备的防范措施,防止脱逃、自杀或者再次作案。
外出就医的犯人带镣铐,这是司法机关为了安全所规定的必要措施。这是从无数的事实中得出的经验和教训。
诚谢邀请!河南省豫南监狱就在我们城市的西郊,内有监狱医院。从2011年1月1日起,河南省豫南监狱全部服刑人员正式纳入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是说犯人像普通城镇居民一样住院能报销。
虽然河南省豫南监狱有医院,但如果遇到需要做大型检查或手术的犯人,就要转到我们医院进行检查或手术治疗。
所以,我有好几次在门诊和病房见过犯人穿着囚衣,带着手铐,在两名狱警的看护下做检查和治疗。还有一次是一个犯人不仅带着手铐还带着脚镣,脚镣中间系个绳子有犯人自己往上提着,以减少脚镣拖地的时间。
犯人在病房住院时,会被安排在独立的房间,24小时有两名狱警看守,时刻不能离人。吃喝拉撒都有狱警协助完成。还要将犯人的一只手铐在床头上,另一只手用于输液治疗。除了检查和治疗时允许有医生和护士进出外,其它外人不能进入。
犯人外出治疗要上镣铐吗?又有什么根据?请大家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犯人离开监狱,在医院检查和治疗也就是在押解途中,所以应该给犯人上镣铐,这是依法依规的执法行为。
给犯人上镣铐是出于安全的考虑,预防犯人脱逃、行凶或自伤、自残、自杀,同时对犯人和一般市民也起个震慑警示的作用。
狱警如果违规执法,在犯人外出治疗时不上镣铐,产生了不良后果,狱警就要负责任。
友友们,你们什么意见呢?欢迎关注点赞评论!
犯人是指己决犯,也就是经过法院审理后己下达判决的人员,这类人员或暂时羁押在看守所,或者己投送到改造部门服刑。
外出就医上镣铐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员逃跑,劫持或其他重新犯罪行为,犯人无论病情轻重都必须上手铐脚镣双重保险,这是押解人员在按照规定执行,没有任何问题,其二犯人也存在故意伪装成重病,在押解路上寻机逃跑的可能,因此押解人员在没有得到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病诊断前,是不可能轻信犯人的表象而不上双保险的。
在我们看守所有名姓高的在押人员,他是一名己经下了一审判决的盗窃惯犯,在仓内吞下了缝补被褥用的缝针,同仓人员上报了管教,也有多人证实了老高确实吞服了缝针。
管教看到老高满头冷汗痛苦不堪的表情,担心时间过长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同时也看到此时的老高疼痛的走路都困难,为了缩短就医时间,在只上手铐没有上脚镣的情况下,由两名管教把老高带到了医院。
到了医院一名管教去办理就医手续,此时的老高是被单手铐在座椅上,表现出一副更加痛苦说话都困难的样子,请求另一名管教为他买瓶水,以此来缓解疼痛,那名年轻管教姓王,刚刚从机关下到看守所当管教,由于看守经验不足,也可能过于心善,答应了老高请求之后就到医院门外去买水。
当王管教买完水快速赶回来之后,老高早己消失不见,此时年轻的王管教还以为老高是被另一名管教带走就诊了。
当两名管教汇合后才确定老高己逃跑,但己耽误了最佳追捕时间,只能无可奈何的上报。
不久之后老高被抓获归案,这里面有两个疑点有必要说明一下,其一老高逃跑时打开的是铐在坐椅上的那只手铐而非铐在手腕上的,这是因为坐椅上的方便打开,但却无意中给王管教造成了误判。
其二,老高吞针是早有预谋的,针尖用棉线缠裹后涂抹了牙膏,针的另一头连接棉线,吞服后棉线另一头挂在了牙齿上,逃跑时通过棉线拽出腹中的针,再用针轻松打开了手铐。
这手段环环相扣,让审讯人员都叹为观止,但最终还是难逃法网,逃跑加刑两年,累计十二年投进了监狱。
因此,无论是看守所还是改造部门,犯人外出就医必须手铐脚镣双保险,这是规矩,但在上脚镣的轻重上对不同犯人是有区别的。
当然凡事没有绝对,在我们看守所在押人员外出就医也有只上手铐而不上脚镣的情况,比如劳动犯或在没有办理好取保的孕妇等,这属于特殊情况,在能够保证外出就医不具备逃跑条件或动机的前提下,经所管理同意后是可以不上脚镣的,但手铐还是必须要带的。
必须要上铐,无论是看守所内收押侯审的犯罪嫌疑人,强戒所里的强戒学员,还是监狱里服刑的犯人,只要因病离开羁押和改造场所,被送往社会上的医院去救治(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和保外就医的人除外)的,都必须按规定戴上手铐和脚镣等约束性械具。
孟晚舟所佩戴电子脚镣
答案:必须带。带手铐,专用脚镣。有条件的加戴电子脚镣(电子脚镣主要为了定位)。
原因很简单。为了安全。
近日,云南省某地看守所李某因胃溃疡外出就医。在医院就诊时趁民警不备,用自制简易“工具”将其长期佩戴的普通脚镣打开后脱逃。三日后被抓捕归案。该李某系重特大贩毒案首要分子。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极大。所以此类在押人员会长期佩戴普通脚镣。此类罪大恶极犯罪分子只要有一点点逃跑的可能,他们就会持之以恒的钻研并伺机逃跑。
该安全事件原因是民警未按规定加戴专用脚镣、电子脚镣。疏忽大意导致。涉事民警也受到相应处罚。
平时在关押期间,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消息几乎为零。因为看守所进出极为繁琐,大约有六七道门所后才能出所。这么多门都要靠人脸指纹等配合验证。
最后一道门由武警二十四小时把守。没有严格正规手续,不予出门放行。所以罪犯脱逃绝大部分都是出所就医,开庭审理等机会逃跑。
正如坐飞机时的繁琐细小规定一样。每一个规定背后都有数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看守所内关押人五颜六色。罪行轻重也不同。只有把责任心尽到位。才能看管好犯罪嫌疑人。才能让自己安全。才能让老百姓放心。这也是监管人的职责与责任。必须做好。给党和人民一份满意的答卷。
如果您有不同见解,欢迎留言讨论,谢谢阅读。
为了保证安全,戴手铐是为了防止反抗,脚镣是为了防止逃跑。我是亲眼见过的,还不只一次,当然很多人也是见过的。
最近的一次是在2022年1月的某天,在一家医院检验科,刚好碰到警察带一男一女来抽血并作检查,两人都很年轻,估计也就20岁出头的样子,因为正在排队在我前面,所以看得很清楚,戴的是那种轻质的连体镣铐,抽血的时候解开一只手铐,完毕后坐在休息椅上警察用棉签帮他们压住止血,这时我盯着多看了几眼,那男的有气无力,但那个女孩突然变得很凶,她朝我吼道:“看什么,你是不是想戴一会”,我只得赶紧离开,刚转身就听到咔嚓声响起,回头一看,警察已经重新把她铐起来了。
还在医院门口见过警察押着一个光头男看病,也是手铐脚镣全戴,脚镣是黑色的那种,感觉挺重。
唯一的例外,还是在2018年夏天,在一家三甲医院B超室门口,一个大约30多岁的穿裙女子也在排队等候,但她与其他人不同的是双手戴着亮锃锃的手铐,有警察坐在旁边,但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考虑到穿的是裙子,警察没有给她戴脚镣。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犯人或者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外出治疗都是要戴镣铐的,只有个别情况可以不戴脚镣,但手铐是必戴的。
犯人外出治病是必须上镣铐的!
犯人如果正在监狱服刑,一般情况下,监狱是不会批准犯人出狱治疗疾病的,现在的监狱大多都有自己的医院。
但是,如果监狱医院治不了,必须去监狱外的医院治疗,这里还有一个医疗费用的问题。
如果犯人家属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出狱治病还需要一层层批准,这个也是很麻烦的。
另外,不管服刑人员属于什么情况,出狱治病都要按照规定戴手铐脚链。
许多人可能不太理解~犯人都病得起不来了,还有这个必要吗?
这不是有没有必要的问题,而且规定~法律规定!
总而言之,监狱服刑人员出狱治病是很难的,别忘了,这些人是什么身份,监狱这种地方,只要进到里面,除非刑满释放能出来,生病也除非奄奄一息的时候,可能会批准出狱治疗,其他情况,基本上免谈!
我国《监狱法》第45条规定,对于押解途中的罪犯可以使用械具,所以犯人外出治疗,也属于押解途中,出于安全考虑,一般都是要带镣铐的,这是由罪犯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
何为罪犯?罪犯是指触犯了刑法,依法被定罪处罚,正在接受刑罚处罚之人。刑罚是严苛的,它表达了国家对犯罪分子所实施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要求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相关强制方式方法。
对于题目所述,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年犯人,如果经鉴定确实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行走,从人文关怀角度,未必一定要带镣铐。配带镣铐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分子逃跑,从题目看不出犯罪分子有这样的能力和力量。且从题目看,之所以将罪犯带离监狱治疗也是出于无奈之举,因为罪犯“整日昏迷无意识”,再不及时治疗恐老人性命忧已。
对于一个连意识都没有、半身瘫痪的老人,死搬教条,一定要按照规定给其戴上镣铐,未免不近人情,也太过于僵硬执法,完全可以更加人性化,比如增派狱警轮流看守,这样比机械配带镣铐更具温情,也更有人情味。
教育改造罪犯,不是一味冷酷无情,更不是不讲究方式方法,有时一个温情的举动,一个善意的话语,一个甜美的微笑,都可能融化犯罪分子内心的坚冰,让其感受执法人员的关怀,增强积极改造的信念,这比多少次谈话更具说服力,和煦的阳光往往胜过刚硬的坚冰。
而且就法律规定而言,并非押解犯人就必然配带镣铐,法律规定的是“对于押解途中的罪犯可以使用械具”,也就是说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不用上镣铐。题目中的情况,完全符合可以不用上镣铐的情形,当然对于其他存在脱逃可能性的罪犯,依法上镣铐是必须的。同时,依法执法不是机械执法,人性执法才是最好的执法方式!
无论是犯人(监狱)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如若出现较重的疾病则需要去当地“正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为什么我要把二者之间区分开来?首先说在看守所羁押人员。被统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未正式接到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均不可以称之为“犯人”。看守所属于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所以说并没有将对较完善的医疗场所。那么在此羁押“罪嫌疑人”如若出现某种疾病需要出去就医怎么办?为了预防其脱逃必须为其带上相应的戒具“手铐与脚镣”由看守所狱警进行押送前往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由看守所被投入“监狱服刑”的人员则被称之为“犯人”(服刑人员)那么看守所与“监狱”有所不同的是“监狱”内部均设有诊所。比如说在劳动改造中“犯人”如若出现“皮外伤”或者是的头疼,感冒以及肠胃炎等均可在“监狱”内部进行治疗。其中包括对症下药打点滴等等……
出现重大疾病则由“监狱”管教科进行审批前去正规医院接受诊断治疗。但“犯人”必须佩戴手铐与脚镣。由监狱管教并配备武警战士押送前往。
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措施?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自由”对一个正常人而言是多么的珍贵。当一个人无视国家的法律于不顾,恶意挑战其底线当失去自由之身已是悔之晚矣。我的回答是,为了预防犯人脱逃继续厉害于社会。与其带上相关的戒具出外治疗完全是一种防患于未然之举措。以上只为个人见解,参与评论。
分两种情况:1在看守所的犯人去医院必须戴镣铐,而且是有专门指定的医院。最少两名民警押送(有人说四人不过我见过两人的)如果是重刑犯还会配备武警押送。
2在监狱的犯人去医院一般只是带手铐(看守所一般是镣铐注意区别)很多监狱有自己的医院,犯人到了监狱医院后手铐解开后基本和在监狱区别不大。
3监狱犯人特殊病情,监狱医院无法治疗会特批去大医院(其实这种情况大多说明人快没了或者半死不活)要不想去大医院非常非常困难。这种情况没有手铐镣铐,但是由武警押送。到了指定医院后在由监狱民警带入医院。
所谓的犯人,就是触犯法律法规所犯不同罪行的人,既然是犯人,保外就医或者是开庭宣判又或是会见家长等等,一律要配上镣铐,这是法律程序。
为防范于未然确保安全,无论轻重犯人,配带手铐是必须的,重刑犯不但要手铐脚链套牢,而且守卫严密,防范措施到位以防万一,有个别犯人瞅准保外就医的最佳时机,实施逃跑计划,以达到摆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如果犯人在狱警押送途中逃脱,领导会追究玩忽职守罪罚,情况可大可小不可掉以轻心,抓捕犯人已经动用大批警力,如逃脱在外继续犯罪,甚至杀人无数?那么后果可想而知,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为保险起见一切按程序进行。
至于说到犯人已经70多岁而且病危,却要带上手铐是否符合规定,虽然是这样,但是法律程序要遵守,这是原则性问题,出于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狱警们会尽可能的悉心照顾,让温暖感化他们,就算病情加重无法痊愈,都能安详离开。
本文由作者:用户2521127749.5 于 2023-04-06 发表,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本文链接: https://app.yangtata.com/question/6623351579053392132.html
上一篇
男性睾酮标准是什么?
下一篇
为什么说每个人都会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