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我也是一名律师,我的回答是:要为他辩护。
我相信很多人会想不通,既然该犯罪嫌疑人杀害三人,会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这是他违反国家法律应当受到的惩罚,不应当为他进行辩护。而我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将从下列方面进行阐述:
1、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上,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人人权和自由。使司法机关不得任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进行剥夺。
2、《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要有律师委托代理。由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在案件承办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维护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律师的委托代理,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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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人知道该不该为他辩护,但一般百姓可能不理解
这是因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又不知道怎样为自己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职业不仅为民事案件委托为代理人,而且为刑事案件被告,犯罪嫌疑人为辩护人。可以说律师就是吃这碗饭的。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提供法律咨询等。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有人对辩护律师作的这些可能不理解,认为立场站偏了,怎能替犯罪嫌疑人说话呢?
其实误会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当然包括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要明白,辩护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而不象公诉人或受害人作为控方,控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一个人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就要从是否正当防卫,是否是过失杀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刑事责任年龄,有无精神病,是否有自首情节,
是否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替犯罪嫌疑人说话,也叫辩护。这不是立场不稳,这是律师的性质,律师的职责,律师的作用,律师的使命所决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分子杀了一家三口,罪大恶极,庭审前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所决定的事项。
至于律师该不该为其辩护,也有他们选择的权利,可是为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律师辩护也是法定程序所规定的必要环节。
当然,于法规定明确,体现了法制理念精神和社会文明程度。于理,受害人家属和社会民众,出于对死者的同情,也不难理解吧?
及其对于犯罪分子的恨之入骨心理考量,面对律师为其辩护的行为,产生抵触情绪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吧?
想必为其代理的辩护律师,也会因为社会民众的舆论发声,而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吧?但是,无论如何,案件的审理还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公正进行的。
(网络图片,原创回答)
谢邀:杀人犯民愤极大罪恶滔天。但是它临死前仍然有聘请律师为它辩护的权利,而且法庭也可以为它指派律师为它辩护。这主要一考虑人头落地要慎之又慎!如果杀人证据确凿,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完善。对于死刑要慎之又慎!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我以为律师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一种权利,任何人皆不能剥夺被告人辩护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聘请律师或是自我辩护的权力。
辩护: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
刑事辩护:指反驳控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一个人犯“故意杀人罪”,杀害一家三口,罪恶滔天!虽说如此,他依法仍然拥有“辩护权”。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亦可自我辩护。假若被告人自辩不能,同时亦没有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人民法院亦会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案件予以控诉和辩护,最后作出审判亦是人民法院。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亦是生动的“法律课”。
律师依法接受“故意杀人罪”之被告人聘请,为其辩护并无不当!既是职业使然;亦有经济收入。再说,审判权利在人民法院。且忌不要道德“绑架”!
每一个职业律师,估计都曾经被问到过一个问题,“你为什么会为坏人讲话?”不同的律师对此问题回答不同,当年我在课堂上面对某学校法学院近200名年青学生的回答是,坏人只应该受到他应该受到的惩罚,对一个犯了小错的人施以重罚是不公平的。
如今想来,这个回答并不全面,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都需要设立专业的辩护制度,否则,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泛滥,而冤假错案泛滥的后果,是国家权威的损耗以及民众对其合理性的怀疑,最后是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通俗地将,律师群体孜孜不倦所维护的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制度价值,没有了专业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制度,整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权力将没有任何制约,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这种失衡制度的受害者。
一个罪犯杀了一家三口人,这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了。
一般的老百姓可能会认为,像这种罪恶累累的人,为什么要替他辩护呢?赶紧把他枪毙了算了。
作为一个律师,遇到这样的案件,是否愿意为他辩护,这是律师个人的选择。无论他如何选择,都不存在对错的问题。
有些民众也会认为,律师为“坏人”辩护,纯粹是为了钱财。
律师不是公诉人,不是由国家出钱养起来的,律师也有妻儿老小,也要吃饭。律师承接案件,收取案件当事人的费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既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的借口予以剥夺。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后确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行使。
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人都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无论你是达官贵人、还是富可敌国的财主,一旦被列为刑事被告人,都是极其软弱无力的。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刑事辩护制度,不知道会出多少冤假错案。
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必须有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
这个问题怎么回答?明明是杀人犯,而且还杀了一家三口,难道叫律师为杀人犯辩护吗?辩护能使杀人犯无罪释放或减轻罪状吗?我认为,作为律师,不应该为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辩护。
当然,罪犯是有权获得辩护,但辩护的目的就是想减轻罪恶,甚至于想被免责或无罪释放。总之,律师为真正罪大恶极的罪犯辩护我认为不应该,能为真正有冤的人辩护才是正确,这样的律师才是人民的好律师。
杀人犯罪大恶极,但是他也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决不能因为他涉嫌杀人,去剥夺他的合法权利。
实际上作为杀人犯,他故意杀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是杀人也有各种情形。
例如有的因为对方的严重过错杀人(例如张扣扣案);有的是因为某种不法目的杀人(例如劳荣枝案),有的实际上并没有杀人,而是被冤枉的(例如呼格吉勒图案)。因此,有的杀人犯的确是十恶不赦的坏人,有的是过失犯错,有的是被迫犯错,还有的根本无错。
作为一个律师,受人委托后,首先要搞清案情,在这个基础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例如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否有证据不足的问题,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等,即便是罪大恶极必判死刑,也可以根据本人和亲属的意愿,对嫌疑人进行心理安慰,协助处理最终的嘱托等等。
所以,死刑犯,在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之前,大家不必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即便是罪大恶极的恶棍,法律也不会,不能剥夺他聘请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
简单的说单从案件性质上看,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实施罪大恶极,感情上讲没人要给他辩护,但是杀人犯请律师为他辩护是法律赋予他的诉讼权利,是法律上保护人权的体现。至于律师为杀人犯辩护,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做为律师必须去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这是无可非议的。
律师为什么要给杀人犯辩护? 确实,有不少案件,明知道辩护不能改变结果,如杀害多名小学生的凶手,如驾车冲进人群,碾死多人的罪犯,明知道他们会被判死,律师还要为他辩护。 第一,职责所在。警察职责是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犯罪,保证无辜的人不被冤枉,法院的职责是审判犯罪,作出判决。律师的职责就是为罪犯辩护,虽然十恶不赦,但是他仍然有得到辩护的权利,律师不能拒绝履行职责。 第二,愿天下无冤。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近年来平反的冤案,说明了确实有冤案存在,甚至有的是重大冤情。律师参与,能在一定程度下预防冤案发生。律师参与,真的能够预防、减少冤杀案。 第三,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有的案件,虽然无法改变结果,但是被告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有的时候,虽然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但是根据法律,他确实无罪。 被害人的思维里觉得自己有罪,但是根据律师的多年经验与法律素养知道其实被害人是无罪的。第四,宣传法治。通过律师工作,也能让社会公众从被告人角度出发理解法律。
如果你是律师,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刑事辩护理解得还不是很到位。
任何一个人被刑事追究,都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
律师的辩护只是刑事诉讼控、辩、审关系中的一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律师站被告人的角度提出合理质疑,法官居中裁判。
法官居中裁判,应当不偏不倚,兼听则明,在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才能更好地认定事实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参与诉讼履行辩护职责,可以更好地协助法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发挥其作用。
刑事诉讼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必须慎之又慎,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严格,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然性证明标准,如果只有公诉方一面倒的指控,而无相应地抗辩,难以保证办成铁案。
除了对事实的认定,有时候同一个行为,该适用什么法律,同样有可能存在争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样需要有一个“真理越辩越明”的过程。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关人的生命,更应该慎之又慎,让被告人和律师充分辩护,才有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结果。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将由国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其辩护。
辩护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国家既然设立这一制度,责任认可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法治进步的要求。
律师不是裁判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实质上也是协助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实和更准确适用法律,力争让无罪的人免受冤枉,让有罪之人罚当其罪。刑事诉讼中的控方和辩方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实现不枉不纵,只是所站立场和角度不同而已,都是实现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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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迷人的夜猫子 于 2023-04-04 发表,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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