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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经本人同意,除了执行侦查工作任务的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看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资料,侵犯公民隐私权利是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员工可根据本人隐私权益被侵犯程度,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公司一是向被侵害隐私权益的员工公开赔礼道谦,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二是为了体现法制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权和尊严,确保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依照《刑法》、《保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赔偿员工的精神损失费若干元。
一流的企业抓企业文化、二流的企业抓产品质量、三流的企业抓考勤、四流的企业抓企业内奸。
现在手机已经变成每个人不可或缺的工具,我们使用它工作、娱乐和通讯,大部分人都使用微信聊天,不管是办公还是个人联络,因为国内的公私不分,大部分员工都是一个微信号既工作用也是私人生活使用,所以说聊天记录已经变成个人的重要隐私内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以聊天记录就是属于不愿为人所知晓的私密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除非是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等其他六种情形,可以不征得个人同意。
怎么新闻描述的情形,也不属于其他六种情形,更没有征得个人同意,以公司的行为严重违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变得重要起来,网络电信诈骗猖獗的重要原因,就是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导致骗子对所有人的信息了如指掌。在如此大背景下,公司居然赤裸裸侵犯个人隐私和信息,不知道是不是平时克扣和欺负员工习惯了。
每个人的尊严和隐私都值得被尊重,人人生而平等,这是资产阶级革命创立的所宣扬的,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下,居然有这种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和尊严的行为发生,不由得需要社会和舆论反思。
近几年,关于加班和职场霸凌的事件频发上热搜,引发舆论的关注。不管是自嘲打工人、还是加班猝死和996007等信息的传播,这证明加班和侵犯员工权利的事情已经在社会变得寻常,所以才会引发舆论和网友的关注和共情。
希望我们的社会关注员工的权益,共建美好明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这是一起严重侵犯员工个人隐私的案例!湖北武汉的这家医疗科技公司又错上加错,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林女士强行辞退,再安上莫须有的结论,情形较为恶劣,此文读后令人气愤不已。
劳动者和公司之间应该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国家《劳动法》的基础框架下,双方自愿约定的一种较为公正合理的雇佣关系。员工要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也必须保障劳动者权益,基于平等原则,公司没有查看职工隐私的权利。该公司盛势欺人,以查内奸为由,严重侵害员工的隐私权,实际上是将自身利益凌驾于法律和劳动者权益之上,显得很蛮横和霸道,将所有员工都视为是潜在的"内奸",实在是愚蠢又可笑。
一直以来,员工在和公司的关系上都处于弱势状态。劳动者善于隐忍和宽容的品格,往往会助长公司无理要求。逆来顺受、低三下四的态度,原本是想保住工作,可往往招来意想不到的坏结果。
条条大道通罗马,而劳动者保护自身权利以及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方法仅仅只有一条,那就是坚决的抗争!最好是集体抗争,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普通公司,这种做法显然违法了,已经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没什么好讨论的!但是涉事公司是一家特殊公司,涉及国家机密,以及重大国安问题,且公司员工上岗前,都有保密条例,又每月领取保密费的,又另当别论了。
单位未经员工同意强行查看员工微信聊天记录和个人通讯录是违法的。林女士的单位内部信息不慎外泄着实是一件让人愤怒的事,公司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报告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应该以公司内部规定为由擅自且强行查看员工的个人隐私。
我国已经把个人隐私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在法律上进行了保护。林女士的单位基于用工管理权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理应遵从国家家法律的规定。据此做出的“辞退”决定应该属于“无故辞退员工”行为,林女士可以到国家劳动监管部门控告。对被强制翻看手机通讯内容的行为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控告,通过法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但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毕竟民事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你们公司根本没有这个权利查你的手机。
先从单位角度说,公司有没有规定,工作时间不能把手机带到工作地点的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保卫科,上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单位查你们的手机是违法的,可以去告他们,他们还强行查,不让查就给予辞退处理,还夸大其词,不退赔偿金,这样都能到劳动仲裁去告他们。
我们要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不做违法的事情,但我们不惹事,也不怕事,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退休前的单位是个保密单位,单位明文规定,不能带个人物品进入,它包括的就是很多了,手机,书包,饭盒,食品,书籍等。发现了就按照违纪处理。
单位的摄头也很多,无死角,这样做让管理者也好管理,违纪的也逃不出摄头。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啊!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提升单位的硬件系统是很重要的,我看你们单位的领导水平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查员工的手机和包包上面,他这样做企业怎么能进步,怎么能做大做强,这样做怎么能留住人才!
谢谢邀请!这个公司已经违法了!手机本身是自己的,公司无权查看私人手机!查电脑是可以的,因为电脑是工作的工具,是公司开发的合理,如果电脑是个人的他们也无权查!公司如果因为查手机,本人不叫看而开除你,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举报公司,公司一定赔给你一笔钱,看你干多长时间了,一般一年陪偿一个月,你也可以多要,仲裁部门一般都是和稀泥,一般也向着个人,我曾经给朋友帮忙去过仲裁公司办事,赔的不会太少。大城市的劳动仲裁还是很倾向于个人,小城市我就不知道了。一定多收收集一些对自己有用的材料,会更好。
以上只是自己的看法和想法,仅供参考。最后祝大家事业顺利,幸福快乐!
原创
以前,我曾听说有人写日记 。上学时,把他的字迹写在本子那里 。小女孩儿 ,刚刚升入初中 ,她是一名小文学爱好者。
开始,她什么事都写在本子里,连同她的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包括一切的一切。她的父母,有天在整理她的东西。无意间就发现了她的日记本。
她的母亲,就喊的她的父亲。二人当时,感到很神秘 ,稀罕。为什么 ,好好的本子上了锁 。(密码)可以说,她们的父母是一个大文盲 。傻的不行 ,你怎么能乱看呐 。就破坏了她锁住的日记本子。并找来其他异性,进行阅读观看。结果,把她女儿的隐私,全暴露了。
她上学回家里,反而遭到她父母的责骂。小女儿就同他父亲母亲争辩,就质问她的父母道:“我不是专门用了,带锁的日记本子吗?你们为什么要偷看我的日记呢?,偷看日记,任何人也不行……”
她的父母说:“我们是你的父母,为什么不能看呢?连你人都是我的女儿,有什么隐私不隐私的呢?”并嘲讽刺激般的责她,以后,不准记录这样的文字等等,要求她只做好作业,读书上学就完事了。
女儿,从此就没有了学习兴致,就想不开。就郁郁寡欢,后来,患上了一场大病,不治而亡了。后来,再读她的日记。也没什么呢?无非是记录的男女私情。你说,这差涩的少女,正年少着呢?她会干什么呢?你偏要说树苗要不惜剪断树头,这一下你真的是砍了树头了,这不是杀了人呢?
事情发展到今天,人们仍然出现一些法盲。你可知道她的日记本子,就相当于这现代人的手机。她是上了密码锁的日记本子。外人面前除她本人之外,包括你们父母,只是不同意你看而已。别人有隐私问题呢?
公司,无论你多大权利,无论任何人也不准你看别人的手机(公安除外)。这就像是别人银行卡的钱一样,他明明加着密码的呢?你说,别人能连存款的密码,也要告诉你吗?可能吗?
就公司这一系列所作所为,你是违犯了法规制度的呢?别人要是告你,我看你就麻烦了,何必要这样呢?总之,单位无论如何也不要这样做,你无权查人家的隐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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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就听说过:店大欺负客。其实就是实力强了就欺负弱小的,哪有什么道理可讲,你弱小,你要生存,你就得听从强大者的规则。米国现在不就这样吗,一量规则对他来说不利,他就会立马制定另外一条规则。我们中国人爱用漂亮话来欺骗自己,什么顾客是上帝,岂不知,这话只是强大者用来愚弄弱小者的口号,你不掏出钱包,谁拿你当上帝。相声就说看客是衣食父母,是啊,你不看,不掏钱,谁还拿你当父母呢,你走出剧场,谁还拿你当父母呢。
弱小就是弱小,被欺负是社会的普遍,不好改变。对错好分,但是要改变真的比登天还难。
这个问题很好回答,但单位就是做了,你一个小员工能怎么样。我们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我们就是这么无助。你要反抗,基本你就挂了。
本文由作者:用户2526508557 于 2023-05-17 发表,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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