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你的邀请!
我是杨炳升。
本人认为,"互殴"一词用在法律体系上是在自毁"以法治囯"的基石。
如果将先动手者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手者一律定性为"正当防卫",全国人民一定会拍手称颂,並且,还可以增强中儿女的血性。
因为,徒手也是可以的致人死亡的。
"互殴"一词的使用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会严重到不堪设想的地步。对此,在大量的跟帖中已经反映出来了,其强烈程度在不断的增加,并向历史延伸。
这是一个事关一个国家,民族的思想认知问题,本人不妄议。
有人可能会说我的认知偏执,我也不反对。对于任何事物的认知,不同阅历的人其看问题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我是一个两次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
越南忘恩负义,仗着有当时苏联的撑腰,在我边境吕生事端,杀我边民,侵我国土。我们在忍无可忍的的情况下才被迫进行还击。与对印还击战一样,战后我们撤回来并没占有人家一寸士地。
一个国家的平安不是靠一味的对外敌忍让能够换来的,而是靠不畏列强,敢斗争,敢于还击,敢于拼命换来的。
由小比大,一个道理。
可能还会有人说,这是人民内部矛盾,错!当一个与自己没一点有血缘关系的人,对你放举起打人的手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你的敌人了,这没什么问题。
难道,一巴掌就没有致人死亡或伤残的事例吗?如果谁要是认为不可能,那么就请你站出来让我试500块钱的。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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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天天开心快乐!
[祈祷][祈祷][祈祷][玫瑰]
虽不能仗剑天涯,但是,这首诗我还是很喜欢的。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
“互殴”一词,不知道是谁发明的,我想当时的公安机关使用这个词,是非常得意的。别人打你了,那是他犯法,但如果你还手了,那就是“互殴”。那时公安会问:别人打你了,你为什么不报警呢?你为什么不跑呢?
你不报警,你也不跑,不相信公权力,你要以暴制暴,不是“互殴”又是什么,但这个逻辑很显然不正确,因为还有正当防卫的因素被忽略了。
后来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民法也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什么呢?因为正当防卫与互殴不好区分和把握啊,特别是有一段时间社会治安特别混乱,如果再搞一个正当防卫出来,公安机关有那个精力来甑别吗?
也正是因为有这种因素,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被称为“沉睡的制度”,一直到“昆山龙哥案”,才开始复苏。
随着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正当防卫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2022年12月22日,最高检又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规定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认定,算是一种突破和进步。
但该指导意见是否适用于轻微伤案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只能依据公安机关内部的文件,凭借办案人员对事实的判断作出。
当务之急是形成全国统一的“正当防卫”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违警法,缺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明显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笔者的观点:被打后还手,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也有可能构成“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并不能一概而论。当前最危险的观点,是认为先打人违法犯罪,还手就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曲解。长此以往,会造成思想的混乱。实不可取。
笔者希望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绝不意味着赞成那些将正当防卫制度庸俗化的观点。
谢谢邀请。在民间所谓手持空拳“打架”这类问题上,很难分清正当防卫和互殴。但是,在立法和执法中应该树立一种观念,或者说目的,那就是要尽力有效阻吓第一个出手者,没有先出手的,自然就不会发生“打架”,也就是“互殴”。
如果立法出发点和法律实践的目的是这样,后出手就是正当防卫。
谢谢邀请!个人认为,正当防卫!保家卫国,保护自己,人人有责。刚刚起床,睡醒了,昏睡百年,国人渐已醒,挥手上吧,保家卫国……。被打,然后还手,叫做互殴?请问,你的文化知识是从哪里学来的,清清清清清清清清清清清华华华华华华华华大学毕毕毕业业业业的?请问一下,什么叫做,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必然反击?什么叫做正当防卫?任由你打,不能够还手,请问一下,你是谁?一旦还手,叫做互殴?不用干活了,朋友,统统与我拷起来,我来办法。真的天大的笑话。哈哈!
我的原则是像这种公共场合下的矛盾,谁先动手谁全责。还手的人是正当防卫。当然我这么说,可能不符合某些人的想法,也可能某些人说我不符合法律规规定要求之类的。我相信法律,但不迷信法律。因为法律都是有伸缩性的。法律在正义的执法者手中维护的是正义。法律在别有用心的人手中,就是工具玩物。
社会运行需要法律。但活着的人也要有尊严血性和标准。
如果是以“正”对“不正”,即无辜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及合法权益,被迫以正当防卫的方式进行反击,其目的是为了震慑对方的侵害行为并迫使对方终止对自己的侵害,这种情况不应该界定为所谓的“互殴”,因为“互殴”寓意着对无辜者一方的否定性结论。关于这个问题,法学专家罗翔老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谢谢了,顾名思义,“互殴”就是互相殴打,撕扯。“正当防卫”就是当别打你的时候,你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的自卫。从理论上来说,理解并不难。但在现实生活中把握好这个尺度确实很难。
在中国,千百年来就流传着一个把掌拍不响,既然是打架,那就各打五十大板。最近这些年法律进步了,人们也聪明了,于是就出现了"正当防卫”这个法律名词。
在司法实践中,这几年,确实有大案,命案在贯彻正当防卫中树立了典范。张显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合理。但在普通的民事纠纷当中互殴和正当防很难界定,加上一些执法人员的私心杂念,那就更是差强人意了。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记住教训吧。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争。看看此事,如果不是有一官半职的人,怎敢如此嚣张跋扈?自己孩子作孽被说,反而是,先骂先动手打人,最后还是定个互殴,只不过是罚款多了3百元。瞧不起谁呀?人家本来打算拿个数千元调和一下,现在省了多少钱呀?不过就是故意不躲多挨一巴掌,性质转变了?在制止对自己的非法伤害时,记住数点数,就像拳击比赛,最好还是叫旁边一个某人做记录。试想一下,如果是真的女孩先骂先动手打人,那个女人反击的话,估计就不是互殴了吧?是欺负弱小妇女儿童?起码是拘留几天吧?挨打以后,草民只能,一跑,二哭,三,躺下。最后才是告状。绝对不能还手!绝对只能举手!要不,作揖求饶?否则后果很严重啊!是互殴呀!女孩太年轻了!不懂社会的无奈。如果听话,跟列车员要求换个座位,要不,自己加钱升为一等座,不就行了吗?现在,挨了打挨了骂!还要被罚200大元!把那二百块钱作为升座费,自己坐得舒服!又不用去花费口舌劳气,还要去派出所调和费时十几个小时。惹不起躲得起吧!老朽已经是看透人生。君子不与小人相争!
关于被打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究竟孰对孰错?的问题
从人身攻击的角度,有暴力、软暴力(恶语伤人)的说法;勿论暴力或软暴力的同级别相互对抗,任何事物都有因果关系,即造成事件的起因、最后造成事态结果的大小。
所以,公安机关不要轻易定性互殴,定性互殴,等同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显然对被挑衅方是不公平的;定性互欧是公安机关草率定案的结果,实则是对处理事件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具体表现,作为当事双方的定性;只要不是人命关天或造成重大伤情,最好不要轻易使用"互殴"和"正当防卫"一词,建议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在责任的划分方面按过错和损伤程度划分占比责任,比如在起因上,无故挑起方就应承担100%责任,随着事态进展,被挑衅方助推了事态的升级,被挑衅方就要承担助推升级的责任。总之,在划分责任上要细化占比最为恰当,才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
这个问题该如何回答咱们最好去问问鲁迅先生,面对恶人的攻击到底是该表现得温良恭俭让还是该予以强有力的反击,这位老前辈会给予你很好的答案。“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这句话好好琢磨琢磨或许会有所启发。今天警方把列车上先出手打人者以及被打反击者的行为称之为“互殴”,从字面上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但不从事情的缘由上的分析来判断是非对错,而是只要是还手了那就是互殴,那么明天中国的老百姓不但对内是乖乖的顺民,对外可就都是妥妥的没有血性软骨头,请问咱们国家的高层真的需要这样的结果吗?
现在的法律解释很不严谨。被打后不能还手吗?被打的时候可以还手吗?经过训练的人还手可以造成更严重的伤害,我能控制住自己的力量吗?打到不伤害对方不超出对方伤害我的程度吗?那叫什么正当防卫,不退让原则,才是民族有血性的根本出路。受过训练的人你打我10拳,我一招制敌,这怎么解释?
谢邀。
从“互殴”的定义和其中的“互”字,我们很容易得出这个印象:互殴的双方是对立但对等的。说简单一点,街头地痞约架就叫互殴。
但一方主观上刻意伤害,另一方被动还手就不能称为严格的互殴。因为还手的一方只是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排除正当防卫),但并没有不法侵害的故意。
正当防卫: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满足正当防卫条件一:对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条件二:对方先动手,己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被继续侵害。
满足任一条件反击造成对方伤害的,就认定为正当防卫。
客观的的说,在激烈的冲突中,很难判断对方手段是否明显过激,也难以推断自己等待的对方继续伤害的强度。所以正当防卫的认定是较为苛刻的。
法律应该要让想打人的人不敢打丶被打人的人敢还击才能减少打架斗殴事件,而不是做事后上帝和圣母婊,宽容犯罪者,严惩守法公民!
自卫与报复是一切生命的本能,是生存的法则,对人类来说就是天赋人权。
而社会的统治者们为了统治的需要千方百计地压制和剥夺人们的自卫和报复权力,以公权力代替私力自救。
但问题是公权力不可能做到"及时"丶"全覆盖"丶"公平公正"这三要素,这个时候,一但侵害发生,就必须要能自救,自救最好最有效的方法不是逃跑而是反击,并且用大于伤害的力量反击侵害者。
而至于报复则是当被害人对公平公正完全失望丶执法者偏袒侵害人时采取的天经地义的行为!
自救丶自卫丶报复是人类社会维护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是对公权力的补充和协助,应该充分鼓励。
那种把法律当成高于一切的人不是蠢就是坏。蠢是蠢在以为统治者制定的法律能够压制大自然规律。坏是坏在想用恶法磨灭守法公民的血性丶压制人民的勇气和反抗精神,把人民驯化成任人宰割的绵羊!
统治人类的不单单是法律,更重要的还有道德!
法律是临时的丶短暂的丶可变的丶更多的是为统治者服务。法律本质上是任人摆布和打扮的小姑娘。区别只在于谁是这个法律的爹!
道德则是永久的丶不变的丶符合大自然规律的人类行为准则,是法律的基础!
脱离社会道德的法律法规必然是恶法!
为什么广大网友会支持王小姐而不认可警方丶官方,其实内在根本原因就是上述所说的,事实也证明了官方警方对车上纠纷的处理失去了公正公平,违反了社会道德!
所以当地警方在违背社会道德只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处理就肯定是错的!
依法治国本无错,只不过是太偏面,是一条腿在走路。必须要加上依德治天下,则必然会天下太平丶国富民强!
用不了多复杂,直接看正当防卫条款就够了。一部分人说只要是被打之后的还手,都可以叫正当防卫的,这样的说法也有漏洞的。
举几个例子
1:你先用手打我,明显不构成生命威胁,但是我后手下重手打你,更甚至一棍子把你打死。这不属于正当防卫。
2.你先动手打我,打完了你停手了,我怀着报复心理,追着你打。这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3.我用言语故意刺激你打我,你打我我马上找到理由还击你。这同样不属于正当防卫。
以上几个例子,是从正当防卫的定义中找到并套用的,应该没毛病。
本文由作者:用户2526998079 于 2023-05-21 发表,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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