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正文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 A加驾照加个鸡腿A加驾照加个鸡腿
  • 2023-05-12
  • 115
  • 共18人回复
张毅刑事律师
「张毅刑事律师 」发表看法
2023-05-19

一、对于是否再次报捕,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条文,题主应该可以得到结果了吧,简单来说就是:

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批捕那就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对检察院来说,有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报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后的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当再次报捕。

二、对于是否不捕直诉的,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实简要来说不捕直诉的情形主要是:

1.到侦查终结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就没必要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了;

2.一开始就没有逮捕的,侦查终结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没有“存疑不批捕”的说法,批捕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罪责条件和证据条件,三个符合就逮捕,一个不符合就不逮捕,没有存疑的说法,有存疑不起诉的说法;

榨汁小二郎侃法
「榨汁小二郎侃法 」发表看法
2023-05-19

首先先纠正你问题里的一个错误,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在学理上都不存在所谓的存疑不批捕这一叫法。与之相近的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此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称为存疑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应该慎用、少用。检察院批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和有逮捕的必要。如果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检察院就应该作出不批准逮捕单位决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后,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如果认为有重要的案件事实还没有查清,那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但补充侦查其实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才会有,在批准逮捕阶段不存在补充侦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批捕。如果检察院批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继续羁押。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放人。但是不论检察机关批准还是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单位侦查工作不会受到影响,还会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以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然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就会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就结束了,不会进入审判程序。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发表看法
2023-05-17

既有可能再次报捕,也有可能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键就看案件是否侦查完毕以及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何谓检察院不批捕?

所谓的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就是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认为有逮捕的必要,但公安机关本身并没有决定逮捕任何人的权利,逮捕的批准权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负责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也就是报补。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的条件

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其中,最重要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否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做出不批捕决定:比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所谓的具有社会危险性是指(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案件存疑,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如果已经拘留了嫌疑人,就会马上释放嫌疑人,一般来说还会同时作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继续侦查案件。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多数37天内不批捕取保的典型理由,笔者今年办的几起成功取保案件就是如此。

但是,实际上,这类案件能够37内不批捕取保,不代表之后就一定不会起诉,如果案件证据搜集发生变化,比如搜集到了能证明有罪的新证据,且警方认为嫌疑人尤其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就可能重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的侦查中,采集到了对嫌疑人不利的有罪的证据,同时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和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极有可能再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是否可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有可能

刑事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叫做不捕直诉。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并没有被拘留或逮捕,而是直接取保候审或等待传唤状态。

而警方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如果警方认为嫌疑人应该被起诉,就有可能直接在案件侦查结案后,将未被逮捕的嫌疑人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特殊案件还有监察委或者国安),而起诉的职责则集中在检察院,因此,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案件的证据符合起诉的条件,就会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证据确实充分

从证据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两者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逮捕和起诉是刑事程序中完全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意味着案件依然在侦查阶段,而后者则意味着案件即将进入审判阶段。

比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文已经阐明其证据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依然是交给检察院审查,但要求的标准就不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是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张超律师
「张超律师 」发表看法
2023-05-14

之前在微博上有知名律师关于不批捕就等于无罪的言论曾今引起了热议,不批捕后面临的法律后果到底是什么,其实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看,不批捕后犯罪嫌疑人面临两种结局,一种是直接释放,即彻底获得无罪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说不批捕就是无罪也是正确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对于还存在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可以使用其他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还存在犯罪嫌疑的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既然可以继续侦查,如果后续侦查补充证据认为有逮捕的必要,当然可以在此提请检察院报请批捕。对于没有报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及时的做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也即,严格从程序上讲,很多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是违法的,侦查机关有义务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对刑事案件是否继续往下推进做出决定。

颜回说法
「颜回说法 」发表看法
2023-05-16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下一步如何进行关键看证据:

第一,如果经过补充侦查,获得新证据,那应该再次报捕;

第二,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没有新证据,再次报捕的意义已经不大。

第三,如果是直接起诉,检察院案管中心经过审核,发现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也不会收卷。为什么?因为起诉的标准比报捕的标准高,检察院都不批捕,怎么可能会移送起诉呢?

第四,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但是司法实际状况,检察院不收卷就把大量案件挡在了门外,让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最后,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没有新的证据,报捕没有意义,案卷无法移送到检察院,最终结果就是案件到期后,或者解除取保候审,继续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转治安处罚,毕竟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一个结果。

陈豪俊律师
「陈豪俊律师 」发表看法
2023-05-13

律师答疑:不存在“存疑不批捕”的概念,只有“存疑不诉”,公安机关是再次报捕还是走“不捕直诉”程序取决于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是否和公安机关达成一致的看法,当然也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刑事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只要没有按照刑事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办事,就属于违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不存在“存疑不批捕”

公安机关在最长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内,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需要向检察机关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主要是从社会危险性条件、罪责条件和证据条件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会向公安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具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立刻释放犯罪嫌疑人。

其次我们需要明白:不批准逮捕不意味着必然无罪

有一些律师在点评一些社会案件时,直接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行为推导出涉案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结论,这是欠妥的。因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依然存在重大犯罪嫌疑,还是可以继续补充侦查的。只不过在这段补充侦查期限,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刑事拘留等羁押手段,一般都是采取办理取保候审的变通方式。

最后我们需要正确理解“不捕直诉”的概念

所谓不捕直诉指的是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或者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后直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

大多数刑事案件走的流程都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定罪量刑进行判决。

只有少部分的刑事案件走的是“不捕直诉”的程序,一般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检察院的批捕科和公安机关对该案件存在不同的看法,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尊重检察院的看法,当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会主动终结侦查程序,但是,有部分案件是因为案情复杂,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间没有充分的收集齐证据,导致批捕的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会选择继续补充侦查,待证据充分后再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坚持不予批捕的,则走“不捕直诉”程序。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欢迎关注陈律师,与您分享更多有趣的法律故事与精彩案例!

铁岭雄关
「铁岭雄关 」发表看法
2023-05-19

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纠正一下题主提问的错误,检察院没有存疑不批捕,只有存疑不起诉。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经审查不批捕的案件只有两种,1.认为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的六项原则,工作实践中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2.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这种情况有,但是不多。对于这种情况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公安机关按照检察院补充侦查意见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批捕。

律剑之家
「律剑之家 」发表看法
2023-05-20

你说的存疑不捕是检察院因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吧。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有两种措施,一种是刑事拘留,另一种是逮捕,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并且执行,但是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0天,如果需要继续羁押需要变成另外一种措施,就是逮捕,根据法律规定,侦查阶段的逮捕措施应当由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检察院自侦案件)。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其拘留到期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以认定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不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后来公安机关补充了证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达到起诉条件,可以不用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如果公安机关需要羁押嫌疑人的话,可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法能量传递
「法能量传递 」发表看法
2023-05-19

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常情形下是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般情形下是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当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并通知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仅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不能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经过6个月(监视居住)至12个月(取保候审)的侦查后,犯罪事实应当已经查清,如果没有社会危险性,通常情形下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检察机关予以批准逮捕,提请批准逮捕前,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相关法条具见附件:

大杨说法
「大杨说法 」发表看法
2023-05-16

应当重新报捕。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三种情况:

一是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

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针对第三种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因此,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后,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报捕。

刘永强律师
「刘永强律师 」发表看法
2023-05-16

作为前检察官,现律师。说一下实践中的处理技巧。

首先,存疑不批捕往往是指经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此时,退回公安机关必须给公安机关不批捕理由说明书和补充侦查提纲,简而言之,就是必须清楚的说明为何不批捕,以及公安机关想要批捕该怎么办。注意,这是逻辑的基点。

其次,公安机关会按照检察院的要求进行侦查,如果觉得有新证据,公安机关会再次报捕的,注意,可不是直接报诉,为何,这牵扯到一个担责的问题,法律规定只要有新证据,都可以再次报捕,如果直接报诉,万一不够起诉条件,公安机关民警内部要受到绩效追责的,证明案子弄错了,所以,你会发现很多案件实践中,一次一次的报捕,一次一次的不批捕,弄得检察官很烦。

那么,为何公安机关不撤案呢,这也牵扯一个担责问题,如果撤案,就证明当时案件立错了,这么做的动力不强。

最后,什么情况下会直接报诉,恰恰是证据十分扎实时,才直接报诉,这时,公安机关办案人有充分的自信认为案子没啥问题,往往会绕过批捕环节,同时也坚信会是缓刑案件,取保候审没啥错。注意,这种案件极少极少,往往只有千分之一。

总之,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践操作往往会在法律缝隙中找到各种因素的平衡点,这才是真实的状态。

龙哥哥说法
「龙哥哥说法 」发表看法
2023-05-20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说明这个案子在犯罪构成上还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当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补侦完毕,到底是重新报捕还是直接报诉,这个要看你案件的进展,具体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一、重新报捕的情形

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该案已经达到批捕的条件,但距离侦查终结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对其他的犯罪事实还需要进一步侦查,但不批捕嫌疑人存在安全风险,那就可以再次向检察机关报捕,待检察机关批捕后,再继续对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这就是可以重新报捕的情形,关键是看案件的进展,是否达到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二、直接报诉的情形

该案补充侦查完毕,既达到了重新报捕的条件,也达到了侦查终结的标准,就可以侦查终结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案卷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有逮捕必要,会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所以,是否报诉,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达到了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

三、有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逮捕强制措施和侦查终结的章节,都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我还回答了很多法律实务问题,欢迎留言关注,共同讨论提高!@龙哥哥看世界

东方紫柏风
「东方紫柏风 」发表看法
2023-05-20

首先,得看公安机关立案的时候,是不是刑事立案。如果是刑事立案,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证据审核之后,认为证据达到符合逮捕的条件,那么就会批准逮捕。如果觉得证据不足,达不到符合逮捕的条件,那么就会存疑不批捕。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就需要继续侦查,搜集更多的证据。或者撤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根据法律程序规定,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后,如果觉得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还是需要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只要是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移送起诉,都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而作为案件的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是不能自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更不能超越职权范围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因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证据,涉及的逮捕、移送起诉两个环节,公安机关都是不能越权的。为什么排列顺序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呢?这里面也涉及到法律程序的安排。比如说刑事案件,公安局负责立案、侦破;检察机关负责审核,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并且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负责对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进行甄别,审核,再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

程序合法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所以,公、检、法的顺序轻易不能颠倒,也不可越权。

避风阁大学士
「避风阁大学士 」发表看法
2023-05-13

【规定明确,实操有异】

针对该问题,法律规定很明确,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应当补充完善证据后,重点补正存疑问题后,继续报捕,而不能直接起诉。但实践操作中也分情况,主要两种:

一、必须继续重新报捕的情况。

绝大部分情况下,补充完工作后都需要重新报逮捕,特别是以往检察机关逮捕和起诉分属两个部门的时候,为避免捕诉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严格按此程序。

二、可直接起诉的情况。

有的案件存疑不批捕的情况很简单或者很明确,例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批捕时正式伤情鉴定没法出具,其他证据扎实,检察院做不批捕。正式伤检出具后构成轻伤以上,案件很简单明确,为不浪费司法资源和提高效率,不用再走批捕程序而直接起诉。特别是目前检察机关捕诉合一,这种情况很常见。当然,实践操作中各地检察院具体流程有所不同。

小辉学法
「小辉学法 」发表看法
2023-05-14

其实很简单你翻翻《刑诉法》就知道。如果你是侦查员你搜集的证据证实: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经审核证据属实,可以重新报捕;如果认为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可以在嫌疑人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划过夜空的凡星
「划过夜空的凡星 」发表看法
2023-05-13

你说的存疑不批捕其实就是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并列明提纲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证据充分后,认为该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仍然可以报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再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蜗牛法律
「蜗牛法律 」发表看法
2023-05-17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是否再次报捕,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

审查批捕阶段没有存疑不批捕一说,存疑不批捕实际上是证据不足而不批捕。

报捕案件如果证据不足,须经检察长批准后,检察机关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批捕理由。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应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一一列明证据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方向、取证要求、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及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李瑜律师
「李瑜律师 」发表看法
2023-05-15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谈到存疑不批捕,但是会说存疑不起诉,但两者是有区别的,批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起诉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起诉是诉讼程序进行,不起诉是诉讼程序终结。一般情况下,情节比较轻微,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具体指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不会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等,基本检察院不会批捕。如果检察院不批捕的话,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不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会补充侦查,但是基本不会再重新提请不准逮捕。一般是在按照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进行侦查,补充完证据,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由检察院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欢迎发表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