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离了婚,有一儿,男撫养。儿子十岁,父亲一病亡。
其母要把儿子接到后夫家去,儿奶奶对其母说,小孩是林家的血脉,我儿子竟只这个根,我无论如何也要养孙儿成人,才对得住我死的儿,死去的夫。
老奶奶千辛万苦,一个老妇人,把孙儿养成人,孙儿二十岁,就替孙儿娶了妻,待玄孙十岁时,老奶含着笑,昏眼盯着孙,然后无疾而终仙游去。
王姓男,兄弟多,兄弟之中他老五,结了婚,生一儿,也是妻子离婚去,儿子给了夫。
王男跑运输,出车祸,得赔钱。四兄长,侄儿轮着奍,赔钱存进银行去,将来用于娶侄妻。其母听说车祸有赔钱,也来凑热,要带儿子去抚养。四兄弟拒绝其前弟媳。四哥说,如若你惜此儿,当初就不该离婚。你若为钱来,门都没有。你若真的爱孩子,你人可带去抚养,至于弟的赔偿费,你千万别想,四兄弟已商量,也到政府公证过,待侄长大给侄儿娶老婆。女人听说不给钱,灰溜溜,回到后夫家。
刘姓女,丈夫和她离了婚,但女人真爱子,即使男人有外遇,使一姑娘怀了孕,刘女也不愿离。但为了成全丈夫,才同意离了婚。女人要带走孩子,爷爷奶奶不同意,女人只得同意孩子留下,遂了爷奶愿。
谁知刘女前夫开车到女友家里定婚事,喝了酒,醉酒了,回来时,车子跌下山涯,命也丢了。
刘女还到男家帮忙办丧事,办完丧事后,带着儿子回娘家。然后去打工,挣钱养儿子。
您好!
男方父母可以要求女方负担抚养费,而且大概率情况下,女方必须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即便父母离婚,双方依然要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题主提到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其中抚养费无需女方支付,这是建立在夫妻之间约定基础之上。但是这种约定是不以影响孩子生活、教育、成长为前提。随后男方过世,子女的抚养义务人仅剩下女方,而义务内容之一,即包括抚养费。因此,男方父母有权利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此外多提及一点:男方的父母,即孩子的爷爷奶奶,无须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只有在孙子女的父母双亡、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法律才会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第一种情况是:女方不具备承担能力。即女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没有经济能力且无劳动能力,也就是说因为客观原因使得女方确实没有办法为孩子支付抚养费。
还有一种情况是孩子被别人收养。与他人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即视为与生父母之间解除关系,女方将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当然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相对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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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去世,现在孩子怎么办?
孩子归女方。
女方是孩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
男方父母不仅可以要求女方付孩子抚养费,还可以直接把孩子还给女方。
两人离婚孩子判给男方,男方不需要女方付孩子抚养费,这是他们双方之间的约定,不是法律认定的“女方不需要付抚养费”。
现在男方去世,约定一方缺位,约定自然不再成立。作为母亲,女方理应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如果孩子愿意跟着爷爷奶奶,那么养孩子产生的所有费用,应当由母亲承担。祖父母没有养育孙子的责任。
如果母亲在孩子父亲缺位的情况下,不肯承担养育孩子的义务,孩子爷爷奶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孩子被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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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男方的父母也就是小孩的爷爷奶奶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母亲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子女。
先来看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正所谓离得了的婚姻,割不断的血缘。婚姻关系是法律拟制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会随着父母离婚而消失的,并且,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或者终止。
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很显然,离婚时,一方跟子女生活,而另一方不跟子女生活,但是需要负担相应的子女生活费。对于子女生活费的标准,如果离婚时有协议约定或者判决书确定,在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生活条件都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法律一般不会支持随意变更。但是,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变不是绝对不可变更的,当各方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子女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男女双方离婚时虽然协议约定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现在因为男方去世了,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如果按原来的协议履行,明显已不可能,而且也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甚至是基本的生存权利。
从法律上来说,女方作为小孩的母亲,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不仅需要负担小孩抚养费,而且严格来说,还需要将子女接到身边负责照顾、监管。
因此,小孩的爷爷奶奶提出的要求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当然,女方了可以而且应当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这既是使用母亲的监护权,也是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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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不在了,母亲应该要主动带孩子,再怎么说都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怎么能让他像孤儿一样成长呢?如果爷爷奶奶还年轻,能够带孩子,那可以考虑给爷爷奶奶带,但希望妈妈能够经常去探望去管孩子,给孩子一定的温暖和照顾!现实中看见很多爸妈离婚的家庭,判给一方另一方就完全不管了,怕用掉自己的钱或者生怕沾上了有麻烦,孩子是无辜的,离婚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孩子,希望每一个父母不要放弃自己亲自带到世界的生命,该负的责任还是要负。
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一方死亡不影响另一方的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女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前夫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现在男方父母要求女方付抚养费。这要用当初男女双方离婚时,鉴的离婚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协议上有规定,房产与财产都归男方,包括女方给孩子的抚养费在里边,女方属净身出户。
那么男方父母就不应该向女方再要抚养了。
男子去世后的房产遗产等变卖,可做为孩子的抚养费。
如果男方父母实在无力抚养孩子,可与女方商量,女方酌情给孩子抚养费!
毕竟是自己的孩子,责任与亲情无法割舍。当母亲的,也不能看着孩子无依靠而不管,如果条件允许,应把孩子接到身边。
本文由作者:津高航知识产权 于 2020-06-02 发表,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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