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持刀伤人案,3人死亡,是否能得到赔偿?要看他们是否购买了意外伤亡保险?要是购买了意外伤亡保险,自然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象这种情况,在工厂外面,因为克扣他人血汗钱被讨薪者以暴制暴、防卫过当而杀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或工亡,是得不到工伤赔偿的。也因为他们自身的行为影响极坏,引起了广大打工者的众怒,得不到众人的谅解,也很难得到抚恤金和丧葬费;基本上属于死有余辜,就别再想着赔偿了,还是乖乖地入土为安吧。
此案与电子厂关联极大,电子厂说破了天也逃脱不了该负的责任。明知劳务派遣中介是以压榨打工者的血汗钱为生,为了规避社保、合同及工伤事故等纠纷,电子厂不从正规渠道招聘员工,反而与劳务派遣中介沆瀣一气,涉嫌故意坑害、剥削打工者的切身利益。要说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电子厂的这种招工行为一点儿也不比劳务派遣中介小。
死者曾某某作为电子厂的主管,随意克扣打工者的工资,难道电子厂就毫不知情?说出来有人信吗?如今发工资都是通过银行发放,曾某某克扣的工资去了哪里,难道电子厂的上级领导与财务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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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得看能否认定为工伤和电子厂有没有过错。
二、按现有内容分析,不能认定工伤。
我国,工伤的认定包括工伤和视工伤两种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现有材料不能认定电子厂有过错。
所以,根据现有材料,电子厂没有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属于社会局部矛盾被激化引发的血案。黑中介恶意克扣员工工资而引起的血案。
自古以来,做工的人拿钱天经地义,黑中介曾某等人意欲克扣几名工人工资,工人殷某上门讨要工资引发的冲突和血案。殷某应该属于过失杀人致死罪。但这起血案的由头起源于曾某等人的黑中介恶意克扣工人工资引起,其主要责任应该由黑中介承担,我们不能因为死了人就把是非曲直混为一谈。
所以这起案件对现实中的黑中介和厂方具有血淋淋的现实警戒作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应该同时保障老板,中介,工人之间的合理利益。同时法律应该向弱势群体提供相应帮助倾斜,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至于说这三个死的人能不能获得赔偿我看殷某是没有能力也很难赔偿的。因为我到过云南贵州多年,知道那里生活的艰辛不易,生活条件好也不会大老远跑到这里来打工。
但是这死的三个人由于事发不在厂里,厂里也很难赔钱,唯一的希望就是他们中介的老板给他们买了人身意外险,由保险公司赔偿。
其实赔多少钱对于死去的人来讲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毕竟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挽回死者的生命。唯一重要的是这起血案对全社会的警示作用,千万不要把底层走投无路的人逼急了,国家应该加大对黑中介的管理引导作用,更重要的是加强底层民众的社会福利保障。因为一个健全稳定利益合理分配的法制社会才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
具体情况不清楚!
如果刀是嫌疑人带来的,那罪过有点大!
如果刀是被害者的,那有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因为此事件发生在场外,电子厂不会负责赔偿!
如果嫌疑人的家庭贫困,被害者也得不到赔偿!
不管在哪个朝代,劳动者讨要自己的工作报酬,都是天经地义的!
强者应该同情帮助弱者,站在对方的立场,为对方考虑,让别人能生活下去,你自己才有活路!
千万不要欺负老实人,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当一个人被逼的无路可走,那就发生什么事儿都有可能!
希望法律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电子厂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一:招的必须是无前科、无案底的人吧!(属于招人不当)第二:安保措施不到位,能够发生这样大性质恶劣的案件。第三:预防措施漏洞百出,不能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据相关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员工如果出了车祸都应该获得厂里的赔偿,故三人应该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
本案中具体案情没有得到警方通报,个人觉得,手持刀具致三人死亡,于情于理于法,都罪大恶极,案犯手段残忍,藐视他人生命,应得到严惩!被害者应该得到赔偿,那么电子厂该不该赔偿呢,处于人道主义,出于门口死了好几个人,按迷信来说,也应该破财免灾,多多少少出点钱,
曾某介绍杀他的人去厂里打工,干五天厂里因没有活可干,将杀人者与他同伙几个人辞退,厂里把钱打给曾某了,曾某得到这些钱私吞,其它人都走,杀人者呆在厂里不给钱不走,厂里把曾某唤过去把杀人者钱清掉,曾某带两个打手带着刀子,想威逼杀人者离开,杀人者夺刀将三人捅死。我认为虽然说杀人者有罪'但曾某挑事在先,况且刀子是他打手身上带的凶器。我认为杀人者属于防卫过当,不至于死罪。
本文由作者:老吕很佛系 于 2023-02-25 发表,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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