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业主买的,只要在不违规的情况下提出任何诉求,其他人也说不了什么。
但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你不能够妥善地处理邻里之间矛盾纠纷的话,最终受到伤害的一定是你自己。
老小区加装电梯本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对于5楼或者6楼的住户而言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但是我们无法否认,老小区安装电梯会对1楼2楼的住户带来实质性的打击,包括但不限于通风问题,采光问题,噪音问题以及房屋的实际贬值问题。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要明白一句话,那就是不要被舆论裹挟,无论周边邻居对你怎样指手画脚,你要有自己的主心骨,千万不要跟我的老姨一样。
我老姨是在10多年前买的房子,那个时候的大多数普通房子都是6+1或者就是6层小楼房,这种楼房,价格便宜实惠,当然,如果价格贵的电梯房一般人也买不起。
当时我老姨花了好像有15万块钱直接买了整套房子,买的就是1楼,为什么我老姨买1楼呢?
因为当时我老姨知道自己的身子骨不好使,尤其是腿脚不太方便,年轻的时候还做过几个小手术,不是骨折了就是碰坏了。
所以我老姨想着万一将来住在高层,每天上下楼梯都是个事,自己现在年轻爬楼梯都这么费劲,那要是再过上个10来年20年呢?
咱也不能说老姨是高瞻远瞩,但最起码老姨在买房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买的1楼平日里面出门遛弯那一点问题都没有,哪怕是搬家公司给自己搬过来一个大的家用电器,人家搬家公司都是笑呵呵的,毕竟是1楼嘛,又不用爬到6楼去。
但是随着时间发生了变化,老姨所住的老小区里面已经有两栋楼房加装了电梯,人家那边家家户户都享受到了。
于是我老姨所在的那一栋楼也希望加装电梯,但是我老姨不认可,因为我老姨认为自己在1楼原本就没有加装电梯的必要。
你说加装电梯那是方便你们5楼6楼了,一点也不方便我们。
这个时候小区居委会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居委会那边给我老姨做思想工作,告诉老姨你年龄越来越大了,远亲不如近邻,你得和邻居之间搞好关系。
如果你不安装电梯的话,那你可就得罪了整栋楼里面的居民了。
你要是得罪他们了,将来还能有你的好,别有一天你遇到点什么事没人帮你,你的子女都在外地,平常他们过来的时候,不是逢年就是过节,真出了什么事还不得是这些老邻居老街坊们一块出手帮你吗?
老姨听了之后觉得有道理,想着不就是签个字吗?也没什么。
其实如果事情就到此为止,老姨也不会后面突然反悔,主要是因为楼上的邻居见到老姨这个人太好说话了,更重要的是老姨本身就是个老实人,所以5楼6楼的住户就想着也让老姨一块均摊电梯费用。
因为有一些人不想均摊电梯费用,再加上杂七杂八的后续费用,老姨这边出的钱就得出2万块钱。
当时老姨听了之后整个人都崩溃了,躲在角落里面委屈的哭,哭完之后还不算,又跑到我们家里面去抱怨,因为我们家和我老姨的关系比较好。
当时万幸的是,我暑期放假那个时候我还是个大学生,大学生嘛多少有点傲气,我听到老姨说完这句话之后,马上就为老姨打抱不平。
我告诉老姨,装修电梯可以装修,但咱们是1楼住户,平日里面很少会用电梯,就算用一年也可能就用个两三次。
咱不说别的,就这两三次咱自己爬都能爬上去,也不在乎他们这个电梯,更何况现在顶楼封住了,咱们小区顶楼也去不了,一个咱们压根不用的电梯,凭什么要求咱们出钱?
我这句话还没说完呢,老姨在一旁就有点委屈地说:人家楼上的邻居说了装电梯是整栋楼的事,就得让我出钱。
再后来我了解到这栋楼里面有几个人家是二楼的,还有几个人家是1楼的,这些楼层的人全都没有出电梯费用,就让老姨一个人出,你说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
既然你们这个样子那也就别怪我了,当时我就给老姨说了,老姨咱们不是过两天才签字要求盖这个电梯吗?你到时候就写拒绝,你绝对不要写同意。
我不知道我老姨那个小区是怎么回事,再加上过去这么多年了,当时好像也不是一票否决制。
但是有好几个1楼和2楼的人都不同意加装电梯,算上我老姨这个名额刚刚好给怼死了,这个电梯就没有装成。
然后有好多人给我老姨打电话,我老姨那一段时间住在我们这边,我就直接把电话拿了过去,我就跟5楼6楼的人掰扯一下,5楼6楼的人明显是蛮横不讲理,指望着通过施加压力的方式,让我们同意装电梯。
当时我告诉他们,你们也不用给我施加压力,也不用觉得怎样怎样,如果我老姨有一天真的年龄大了,人家自己住养老院,或者人家的子女会孝顺人家的。
现在邻里关系都这么紧张了,指望着我老姨年龄大了,你们来帮助老姨渡过困难,那根本不可能。
咱不说别的,加装电梯我还是头一次知道要让1楼的住户也要交电梯费的,这个电梯费不交,这个电梯不同意装修。
因为我老姨这个名额太重要了,到后来5楼6楼的住户甚至说了不让我老姨交电梯费了,甚至还给我老姨一些补偿,一家凑个10块钱20块钱的,给我老姨买一盘果篮。
但即便如此也让我拒绝了,咱差的不是这个果篮,差的是你们在这欺负人,这事做的就是不地道。
这就是我老姨的亲身经历,到现在为止,我老姨的那1栋楼仍然没有加装电梯,5楼6楼包括4楼的部分住户全都搬走了。
其实我心里也明白,但凡5楼6楼最开始不那么欺负人,最开始的时候说几句好话,其实给钱不给钱真无所谓。
在那个年代能够买得起楼房的都不是差钱的主,差的就是个态度,不能把老实人当球踢啊。
我们会发现但凡给老小区做升级改造的时候,最难说动的就是1楼的住户,为什么呢?为什么1楼住户死活不愿意加装电梯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其一,1楼住户压根就不需要用电梯。
且当初购买1楼时价格更高,老小区因为没有电梯,大家都知道1楼是最方便出入的,1楼竟然那么方便出入,单价就会很高。
那就意味着,人家在买房的时候就已经承担了大量的风险,人家就已经认定自己接下来可能会因年老体弱,上下爬楼不方便,所以我要买性价比更高价格更贵的一楼。
现在突然安装的电梯,本身就是对1楼住户的权益侵犯,让1楼受到了很大损失。
更重要的是安装电梯之后老小区的5楼6楼就类似于小洋房,他们的性价比是非常高的,相当于无形升值了很多。
同时又因为1楼本身因为电梯不占据优势贬值了很多,相当于让1楼住户承担了两倍甚至多倍损失。
其二,1楼住户会因为电梯带来更多问题。
最典型的就是老小区的隔音的确是个大问题,毕竟技术在那摆着呢,时代也在那摆着呢。
那个时候盖楼房的时候隔音肯定考虑,但不如现在考虑得这么全面,而在老小区里面突然之间加装一个电梯,就必然而然会影响到1楼,尤其是1楼的老人。
如果精神衰弱的话,突然有很大的噪音,那根本是连睡都不用睡了,整天在那数羊就可以了。
因为在1楼安装电梯,导致1楼的通风会有问题,导致1楼的采光会有问题,导致1楼会带来各种各样其他的负面问题,对于1楼而说百害而无一利。
我们要明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利益结合体,虽然这句话说得有点赤裸裸,但仔细一想就是这个样子。
你对别人好,别人对你好,相互之间才能够成为好朋友,才能够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拥有一系列的订单。
同样的道理,如果老小区当中的5楼6楼也希望1楼同意盖电梯,很简单,给钱就可以了。
如果你们之间的关系在这,交情可以,但如果关系不在这,那就给钱给1万,不行给1万不行给2万,给2万不行给6万。
直到1楼也同意了安装电梯,那这个事就算了了,你总不能不给人家任何好处,同时还希望着人家必须安装电梯。
不安装电梯就是不合群,我们就要对他施加压力。
拜托,这种混账逻辑本身就不成立,反而会激化邻居之间的矛盾。
小伙伴们,如果你们住在1楼,你们愿意老小区加装电梯吗?
合理,因为加梯是民事行为,当事人都有自己合法的权益诉讼主张,但你必须要有加梯的法律事实依据,请问、加梯的法律事实依据(证据)是什么?
商品住房其实就是一种市场经济秩序下的法定产物,这种以经济手段建立起来的物权秩序及物业管理秩序是不能随意更改的物权权益的持有秩序,任何蓄意、擅自、强制改变业主既有法定的物权占有秩序是标标准准的不法行为,是破坏既有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本身就是一个产权明晰的、是经政府确认的私有物权房,同时通过买卖形成的一种有秩序的房产,所以擅自加梯是破坏公序良俗的不良行为!加梯是加梯人的一种毗邻关系请求权,毗邻请求权一般是以自然、与习惯形成物权的毗邻关系请求人要求相邻人“容忍”让权让利。商品步梯房显然不是由于自然习惯毗邻关系造成的加梯人的生活困难,是加梯人自己通过买卖、法定认可的居住生活环境,所以加梯人请求正当加梯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要尊重的四个法律事实:一是依法建造的事实;二是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三是通过自愿买卖合法取得财产标的物的事实;四是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以步梯房的共同物业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所以商品多层住房是有约定的法定事实。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提到“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裁量的规定,加梯人就必须对自己的加梯的行为主张、提出合理合法的加梯依据,请问、加梯人的法律事实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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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小区的业主,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涉及到人家本身的个人利益,人家当然有权利参与这个电梯加装事宜的决定,当然人家也有权利拒绝,没有问题吧?人家凭啥就必须同意呢?
问题的核心就是人家不同意呗!既然承认了人家参与的权利,就要面对不同意的态度这一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去对不同意用户进行补偿协商。况且本就应该对低层住户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一刀切的平等对待本就是不合理。
一、老楼加电梯不科学、不安全,原来设计并没有考虑加电梯的情况,强行加电梯会增加老楼的安全隐患。
二、直接影响一二楼的利益,包括采光、噪音、使用成本费用等等,甚至安全隐患会影响到房子的价值。
三、即使地方出台了规定,但是出现了矛盾,涉及到法律纠纷,地方规定是不可能大于物权法和民法典的,所以,拿法律吓唬一二楼业主是无济于事的。
四、老楼加装电梯就是劳民伤财,步梯老楼加电梯能用多久?老楼本身年头多了肯定是要扒掉的。
五、如果加安装电梯之后,出现危险事故谁负责?有人买单吗?
六、加安装电梯之后,日常维修养护费用谁出?一二楼肯定不愿意出这个钱,三楼以上就一定愿意出这个钱吗?不出这个钱怎么办?三楼四楼也可以步梯回家,只有少数业主正常交钱,怎么能正常维修养护电梯?
七、尤其是很多房价便宜的城市,一部电梯每户要摊很多钱,还要维修养护,一套老房子总共才多少钱?如果从价值观念来看确实是不值得,而且因为人口流失空置房会增加,会給电梯养护造成更大的困难。
八、老楼安装电梯究竟为了什么?如果是为了老人上楼不方便,甚至政府还要拿出适当的补贴,那么住楼上的老人完全可以把房子卖掉,重新买一楼,何必兴师动众的到处安装电梯呢?
现在已经废除电梯安装一票否决了。也就是说只要超过四分之三的人选择安装,即便有几户不签字也没关系。
但如果同意安装的人数练四分之三都到不了,那就算起诉到法院也没用。毕竟法院也不能越过法律无底线去支持某一方不是吗
《民法典》中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惠民工程。安装电梯或许会给低层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低层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个人觉得吧,小区电梯改造,涉及4方面人:
不愿改造的住户,一般是底层住户
愿意改造的住户,高层为主
居委物业派出所等基层部门
电梯公司
电梯改装会增加底层住户和高层住户之间的矛盾,造成原本和谐的社区氛围的独立
会造成居民和基层政府组织之间的对立,增加不信任感
唯一在这里面又不增加麻烦,又获利的,只有电梯公司
本着谁获利最大,谁嫌疑最大的选择,个人觉得,电梯改造,就是电梯公司的阴谋
老小区加装电梯,不但方便楼上住户。其房子也随之升值。可是一二楼的业主却得不到什么实惠,有可能还会影响到生活。他们肯定不会答应。
老小区想加装电梯。最好就是楼上得益的住户,出钱补偿一二楼的业主。这样各方都能得到利益,问题才会好容易解决。
您好:请问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什么?不要告诉我,就是因为拒绝按装电梯。凡事儿要换位考虑考虑。不过,这个事情,也是可以解决的,那就是按装电梯的一切费用,包括以后的维护费用,都不用一、二楼住户支付,他们也许会同意的。还有就是,一旦,由于按装电梯造成楼体的安全隐患,一、二楼住户的损失,由楼上同意按装电梯的居民出资维修。
既有步梯商品房业主反对加装电梯,是法律赋予每个业主的权利。业主双三分之同意仅是可提出申请,能不能装要看其它业主有无反对意见,只要有一业主反对就不能装,本质就是一票否决。不管是人多还是人少的利益,都必须建立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倚老卖老,更不是可以违法的理由。买商品房,买高层买低层都是各自的选择,爬不爬得动都是你自己的事情。跟别人没半毛关系。在中国境内没有法外之地,各地都是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法制国家,不违法行政是底线红线。公民私有财产权益不受行政干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都没有决定能装不能装的权力。社区办、街道办只能是协调。人们须搞明白,倡导不是法定。既有商品房加装电梯违法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加装电梯的首要条件都是必须“协商一致”,无一反对才可装。有一业主明确反对就不允许装。所谓“三分之二同意就可装”,“楼上有两个七八十岁老人就可装”,这些通通都是梯托断章取义忽悠大众的托词,大家切勿上当。反对加梯,必须明确书面反对并保存相关证据,否则会被别人钻空子。
“说唐”中,曾占山为王落草为寇,拦路抢“过路银”的山大王程咬金,常常用三板斧,招招致命,挺吓人的,但三斧头过后,越来越没劲道了,没新招了。只是重复比划,一招不如一招,几招下来,自认不是对手,只能高喊“扯风”带队落荒而逃。
老楼加装电梯,梯商梯托及支持加装电梯的人,没有住老楼尤其是低层的。他们不了解住一二楼的苦处,唯有自己的利益。他们片面利用民法典中的3条,也类似“三板斧”,分三斧头挖“坑”:第一斧头,以民法典第278条,想方设法通过多数决;第二斧头:凡反悔,或不同意,他们通过司法以民法典第288条,强调相邻容忍权。第三斧子:以后物业费,有运行风险,分担各种费用(电梯房的一切),发生主体结构问题,甚至变危房,事故伤死人……用第273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凡是电梯房的一套,他们都会参照逐步实施,因为对他们有利。
谁的房子谁负责!你只要抓住关键问题:一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强制性规范,如“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等等,坚持安全加抗震鉴定,明确后续使用三十年以上年限,主张的、经办的大家签字负责。二是预制板砖混结构,凿圈梁拆外墙影响不影响主体结构?方案中如何先加固或方案同期加固?三是对主体结构改造,谁继续保修赔偿损失?应有保证金制度,落实到位。……相信法院也会倾听合理诉求。再说民法典还有几大基本原则,还有诸如第3,4,5,6,7,8条;293,294,295,2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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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用户2528018662.5 于 2023-05-29 发表,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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